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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步走!广西明确工业项目“标准地”改革目标路径

12月13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《关于推进工业项目“标准地”改革的指导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,明确推进工业项目“标准地”改革的总体要求、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,提出到2023年底和2024年底,广西自治区级以上产业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按“标准地”供应比例分别不低于40%和70%;自2025 年起,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全部按“标准地”供应。《意见》明确,推进工业项目“标准地”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。要坚持改革提质增效、因地制宜改革、节约集约用地和全过程监管四项基本原则,通过开展“标准地”区域评估和普查、构建“标准地”控制指标体系、创新“标准地”供应方式、明确“标准地”用地履约要求、优化“标准地”报建审批服务和加强“标准地”事后监管六大重点任务,全面简化、优化工业项目用地审批程序,促进土地要素精准高效配置,实现市场有效、政府有为、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,促进工业项目快落地、早达产。 自治区政府提出,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、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前提下,按照“重引导、可操作、易监管”的原则,构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、亩均税收、容积率和产出强度、单位能耗标准、单位排放标准、建筑系数、绿地率等“3+N”控制指标体系,并实行动态调整。对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项目,可设置科研投入、就业、技术、产品品质等软性控制指标。 《意见》提出,创新“标准地”弹性供应方式,鼓励采取长期租赁、先租后让、租让结合、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;创新“标准地”混合供应方式,鼓励工业项目“标准地”与研发、办公、商服等功能用途互利的用地混合供应,共享服务设施;创新“标准地”竞价供应方式,鼓励企业通过竞报固定资产投资强度、亩均税收等指标,竞买项目用地;创新“标准地”立体供应方式,综合确定地上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件及控制指标并纳入供地方案,实现地上地表地下“立体供应”;支持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,供应标准厂房、科技孵化器用地。《意见》明确了创新“带项目”供应方式、创新“带方案”供应方式等政策。 广西明确,完善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机制,创新工业用地保障和项目监管方式,推行“标准地+协议制+承诺制”用地模式,推进土地要素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和工业项目快速落地,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。到2023年底和2024年底,广西区内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产业园区新增工业项目用地按“标准地”供应比例分别不低于40%和70%;自2025 年起,自治区级以上产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原则上全部按“标准地”供应。 《意见》要求,建立自治区工业项目“标准地”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,统筹推进和落实各项改革目标任务。要建立考核评估机制,从制度机制建立、改革实施成效等方面对各地工业项目“标准地”改革进行综合评价,评价结果作为产业园区考核、扩区、调区、升级、退出和资金奖补的重要依据。 据了解,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,广西于2019年在柳州市开展了工业项目“标准地”改革试点工作,2021年扩展到南宁、桂林、钦州、贵港、百色五市,重点在区域评估、控制指标、出让履约、审批报建、全程监管五大方面开展试点探索,为全面深化工业项目“标准地”改革提供了实践经验。